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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逐步把我区城市建设成为设施现代化、功能多元化、管理法制化、环境优美化的新型城市,现就当前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对城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城市建设工作提到一个新高度城市(包括市和建制镇)是区域的经济、政治、科技、文教、信息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作为大西南出海通道的“门户”和“窗口”,城市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正日益显示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城市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必须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城市意识,把城市建设工作提到一个新高度。
  当前,要抓住机遇,以加快北部湾沿海开放城市和铁路线、沿江、沿边城市建设为重点,带动其他城市的发展。当务之急是抓紧提高城市交通、能源、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水平,狠治“脏、乱、差”,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各市和各县城,在1995年底前要基本扭转“脏、乱、差”的状况,城市管理水平要有较大提高;再经过几年努力,到2000年,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划的要求。

  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宏观调控,搞好城市建设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抓好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的管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切实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抓好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要实现我区经济上新台阶的目标,城市建设必须先行。第二,要正确处理量力而行和保证重点的关系。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一定要把资金优先用于供水、道路、住房、通信、环卫等设施的建设。第三,要正确处理目前和长远的关系。
  摒弃小农经济的观念,增强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的现代城市意识,规划和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第四,要正确处理城市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关系。在抓好城市建设的同时,抓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以城市规划为龙头,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管理法制化
  城市规划是国家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目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用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的战略眼光,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度,树立全局性观点,深化和完善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
  当前,公路沿线城镇的规划不宜沿公路条状发展,靠近干线公路的规划区,应按照垂直于公路、从单边纵深组团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禁止把公路变成街道。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根本依据。要以贯彻施行《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为契机,推动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重申城市政府规划权要集中统一,不能下放;支持按规划“一支笔”审批;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两证一书”(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文教、体育、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土地是城市最重要的资源,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
  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项目带开发。开发区必须规定地块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停车位、主要出入口、公建配量、建设界限、开发期限、环境保护等重要参数和规定性要求。
  环境质量是现代城市最重要的标志。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提高市民的环境净化、优化、绿化、美化意识。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市容卫生和环境效益的错误观点和做法。各城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便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和水面,要保持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在编制规划时,绿化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在本世纪内达到国内中等以上水平。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各城市人民政府应运用已有的法律和规章,加强对城市公交、燃气、供水、排水、道路、桥梁、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从实际出发制定强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深化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国家投入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管好用好现有城建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到使用一体化,管理规范化。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交易、经营中属当地政府的收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经财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实施。环保部门从城市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应当用于城市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和城市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新建高等级公路,原则上不穿越城镇。城镇道路与高等级公路的联结必须采用立交或港湾式联结方式。对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城市道路,交通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可用公路养路费适当给予补助。补助的具体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计划部门审批。
  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桥梁、环卫、防洪等设施要按国家规划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公厕也要按国家规划实行有偿服务。城市生活供水供电,一般按保本微利原则作价。生产和经营用水价要高于生活用水价,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级进价格”,按消费量高低分级定价。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行业由尝试人民政府给予安全里程补贴。
  为了缓解尝试交通问题,要严格控制城市小轿车特别是摩托车的盲目增长,要加强公共停车场、停车库的建设。
  各地市要研究如何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如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一些有效益的项目可向国内外招标;吸收法人持股投资、个人参股搞基础设施建设;合资项目收回投资后,允许再经营若干年。
  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城市政府按自愿、适度的原则发动、组织居民和受益单位进行道路、防洪、排水、卫生、绿化等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推行城市综合开发、大力培育和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
  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由于缺乏管理标准,存在不少问题。如批地圈地过多,房地产交易不规范;地价房价上涨过快,致使政府用于基础设施投入的应得收入流失;与房改政策难于衔接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宏观调控,实行土地总量制,有计划,按规划,据项目出让土地。对有条件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其次,要努力理顺房地产价格体系,将不同消费承受能力的房地产业主,导入不同层面的市场;紧俏地段的商贸建设、高消费用地实行竞争性房地价;面向一般中低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及其用地实行保护性价格。第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使二、三级房地产交易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房地产开发要与房改政策、住房解困政策相衔接,努力加快“安居工程”的实施步伐。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到2000年,全区城市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9平方米。
  城市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相结合。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年度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城市计划部门平衡后执行。凡未列入规划的开发区、改建区,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没有列入建设计划的,不准批准征地和开工建设;要从严控制各单位零星分散的住宅建筑,不断提高综合开发率。

  六、大力发展小城镇,尽快缩小城乡差别
  小城镇在城乡两个市场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是农村一定区域内,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信息服务中心。有计划地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摆正小城镇建设在农村工作中的位置,充分发挥小城镇的先导性作用。对三沿地带、城市、郊区、沿铁路、公路干线,以及乡镇企业重点县和主要商品集散地,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产和“三个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大力发展小城镇,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要优化乡镇企业布局,建设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集聚。要把市场建设和集镇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小城镇建设方式的改革,提高小城镇建设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十分注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在建设中要注意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使集镇建设多姿多彩。

  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行城市综合整治
  近年来,我区开展创造“文明卫生城市”活动,使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有些城市脏乱差问题还很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城市市容环境的综合管理,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力争到本世纪末使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小康”水平相适应。
  要继续抓好以排水和污水处理为主的水环境治理;抓好以园林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抓好废气排放和煤气化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
  抓好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料处理为主的环境卫生治理。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控制。
  要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各地级市要全面推行垃圾容器收集、密闭运输,其他城市和县城也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从1994年起,要全面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城市公安、商业、服务、金融、旅游、邮电、供电、交通、卫生、市政、环卫、园林等部门和行业,一方面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支持竞赛,同时,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人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五讲四美”、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的社会公德,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与精神文明有关的各种文化设施,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风气。
  在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大型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旅馆饭店以及城市结合部的治安管理。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
  今后,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要把防盗、报警、消防等设施和公安基层单位用房纳入规划和建设计划。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新的管理机制
  我区城市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还表现在管理机制不完善。一是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情况同时存在;二是管理体制交叉、重叠,方法、手段落后,没有很好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和综合的手段进行整治;三是管理力量薄弱,与城市管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我区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是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其编制、经费均从现有渠道解决。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监察的领导,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要实行归口统一管理,逐步充实人员。要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和法制意识、法律知识水平,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要关心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工作、生活。
  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继续,涉及面广,整体性强,涉及建设、土地、公安、交通、邮电、铁路、水利、电力、工商、文体、教育、卫生、环保、文明办等诸多部门。为有利于城市整体功能的协调发挥,有利于加强综合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相协助,在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确立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衔接的负责制。同时,还要发挥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的职能,并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在“条块”发生矛盾时,要实行以“块块”为主的、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机构要负起责任,对城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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