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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民行批【1995】63号),国务院已批准岑溪县撤县设市,经研究,现将设立岑溪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县级),以原岑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岑溪市的行政区域,岑溪市仍归梧州地区领导,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岑溪撤县设市后,在加强二、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同时,仍要继续重视农业生产,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快农村的发展步伐。
  三、岑溪市要以撤县设市为契机,结合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认真研究岑溪市改革与发展的新战略,高起点、高标准地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增强城市的综合效益。
  四、岑溪撤县设市,对加强我区与广东珠江三角洲经济技术联系,扩大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开放有着重要意义。梧州地区要指导和帮助岑溪市搞好建市工作,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要关心和支持岑溪市的建设和发展,为把岑溪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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