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