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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汕头市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及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汕头市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及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粤通(200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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