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有关指示精神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02]8号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要求:要厉行节约,紧缩开支,杜绝铺张浪费,切实化解乡镇不良债务;凡是欠发工资,尚有债务的乡(镇),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请各县、区严格照此执行,在转报小汽车编制的时候务必把好关。如果各县、区在小汽车编制的报批中,有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