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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5)18号文件和中共山西省委晋发(199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是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决策落实的重要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领导作风,实现勤政、高效、务实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同志,对抓好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负有重要职责,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充分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促进决策落实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是否真正促进决策落实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同志要强化督查意识,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直接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本级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省委晋发[19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政务督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工作部门。
  省政府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各部门办公室承担,指定专人负责,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要为政务督促检查创造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为督促检查部门提供交通工具,保证办公经费;在参加会议、阅文、陪同领导同志下基层等方面优先安排,以便他们全面、准确地了解政府中心工作和整体工作部署,正确领会政府工作思路和决策意图;要鼓励和支持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给他们出题目、交任务、压担子,撑腰作主,调动和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发挥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授予其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方面的权力,确立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的工作权威。

  第十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秘书长或主任分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督促检查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查办领导同志批示、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承办政府领导同志进行督促检查的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对下级政务督促检查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对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严格遵守以上职责界限,没有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授权,不直接处理部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要建立政务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以保证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报告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从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活动的组织,到督查结果的反馈,都要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逐级向上一级负责,逐级向上一级报告。
  (三)专项督查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促检查由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及其政务督促检查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调研制度。要把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在督促检查的同时,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决策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原因,及时写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为决策的完善提供依据。
  (五)评估制度。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政务督促检查部门要按工作进度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作出阶段性评估,以改进工作和推进督促检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通报制度。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通报制度。利用工作简报、新闻媒介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表扬先进,批评后进。
  (七)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格按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政务督促检查一般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开展的一切政务督促检查活动,包括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事项,以及政务督促检查部门自立督查事项,都要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查方法、办理要求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同志审批。
  (二)下达任务。根据主管领导同志的批示,政务督促检查部门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将任务及时下达给承办单位。对重大督查事项,经批准,可以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的名义下达督查通知。
  (三)督促催办。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逾期未办结的要分析原因,属于不负责任的,要给予批评,并限期办理。
  (四)督查专报。督促检查事项结束后,经主管领导同志审批,政务督查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以督查专报形式,报送上级机关或原批示领导同志。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要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五)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要加强学习,学理论、学业务、学政策,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要有组织地对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工作座谈会、理论研讨会、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整个政务督查队伍的素质。

  第十五条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人民政府形象,做好表率,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地、创造性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雷励风行的工作作风,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感情用事;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既报喜又报忧,既反映情况又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选配经过基层实践锻炼,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文字写作、综合研究能力,热爱督促检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为有利于开展工作,专职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在职务级别上可适当高配,处级以下的称督促检查员,副厅级以上的称督促检查专员。要保持专职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上下相联,左右相通的督查工作网络,发挥整体功能,形成保证和促进决策落实的政务督促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 政务督促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级党委的督查工作,对开展的重大督促检查活动,要主动与同级党委取得联系,重要的督促检查情况在报告本级政府的同时,报送同级党委。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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