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地方志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除了编纂市、县志外,还掀起了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的热潮,形成了盛世修志的可喜局面。但在修志热是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编纂志书不与地方志管理部门联系,未经审定就随意出版,造成志书质量低劣;还有人以修志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这些现象绝不能容许的,为维护修志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志书质量,加强对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修志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单位、行业、乡、镇、村编纂志书,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修志系列,在各级政府地方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二、各类志书的编辑、印制、出版经费由修志单位与地方志管理部门协商而定,坚决制止以修志为名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三、严格志书的审批制度,市级单位的志书和重点乡、镇、村志,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定批准,县级单位的志书和一般乡、镇、村志,经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审定批准,方可出版印刷。
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