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