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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便于管理,南宁海关对“生活用品”列表形式进行监管,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表内所列商品(见附件一),可享受每人每日从边民互市区(点)免税带进价值3000元以下商品的优惠;表中未列明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能享受边民互市带进商品免税的优惠。今后涉及目录调整,由南宁海关征求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下发执行。

  二、边民互市带进的商品应限于与边民生活相关的原产于越南的商品,带进第三国产品不能享受互市贸易的优惠。

  三、边民互市贸易带进的“生活用品”,凡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但对边民带进自用的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又无法提供有关允许进口证件的,海关暂按“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实行限量管理(见附件二)。允许边民(不包括其他身份人员)每人每日从互市区(点)带进限量表所列的生活自用物品。

  四、凡边民从互市区(点)带进的商品,每人每日可一次带进3000元以内的免税额度商品;一次未带够3000元额度的,不允许同日再次带进。
  从边民互市区(点)带进的商品价格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估定。

  五、严禁组织边民利用免税额度或限量带进的规定,变相从边民互市区(点)带进国家限制进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六、禁止边民从互市区(点)内带出国家禁止出境物品(见附件三)、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见附件四)。带出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见附件五)、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商品以肩挑手提为限。
  本规定所指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的定义及范围,在国家有关部门未作出明确规定前,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南宁海关根据现行国家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和我区边民互市实际拟出具体规定以便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一、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
    二、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三、边民互市贸易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
    四、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
    五、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名单(11种)
  附件一: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玉米、荞麦、薏仁、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面粉、米粉、粉丝、通心粉、糕点、豆腐、淀粉、饲料、糠、麸、酒曲;
  二、干鲜瓜果蔬菜类:菜、瓜、果、甘蔗、辣椒、笋及其制品、食用菌、芋头、魔芋及其制品;
  三、油料、香料及动物油类:花生、芝麻、油菜籽、瓜子、葵瓜子、油茶籽、花生油、芝麻油、菜油、葵花籽油、茶油、食用棕榈油、其他食用调和油、油料麸饼、桐油、桐籽(麸饼)、八角、桂皮、其他植物性香料、食用调味品;
  四、各种中药材、中成药类;
  五、竹木藤草棕泥陶瓷石及其制品类:竹、木、藤、草、棕、泥、陶、瓷、石及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禽畜及其产品类:牛、马、骡、猪、羊、猫、狗、兔、鸡、鸭、鹅、家养的其他动物及其肉、蛋、乳、皮(皮草)、毛、角、胆、骨、胶、腊、筋(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目前仍然禁止进口);
  七、干、鲜的水产品类;
  八、棉麻及其制品类:棉花、棉布、棉纱、棉絮、棉毯、棉绳、麻、麻纱、麻线、麻绳、木棉;
  九、家具、手工具、用具类:锄、犁、耙、斧、刀、锯、锉、其他手工具、民族用具、民族乐器;
  十、日用品类:服装(含鞋、帽、袜及衣着饰物)、日用塑料制品、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轻化产品;
  十一、机器电器类;
  十二、其他类:咖啡(豆)、茶叶、食糖(机制糖除外)、烟叶、煤、薪柴、罐装煤气、汽油、柴油、煤油、化肥、水泥。
  说明:(一)上述物品中,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证验放。
  (二)作为生活用品的“机器电器类”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拆解件;整机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其他机器、电器及其零部件、拆解件。
  附件二:边民互市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许可证管理商品限量表
  一、粮食类:50公斤;
  二、食用油类:5公斤;
  三、汽油、柴油、煤油5公斤;化肥20公斤;烟叶(丝)2公斤;棉花5公斤;
  四、生活用摄影胶卷(零售包装):5卷;
  五、胶合板:2块;木材0.1立方米;
  六、香烟1条、酒2瓶、化妆品2瓶(零售包装)。
  以上限量带进商品由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变化随时补充和调整。
  附件三:边民互市贸易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一、禁止进境物品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二)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一)列入禁止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四)濒危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国家限制进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1999年国家外经贸有关主管部门施行的为准。
  附件四: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
  一、一九九九年出口招标商品
  (一)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石蜡、稀土、碳化硅、松香、大蒜、蜂蜜、红小豆、蔺草及制品、甘草;
  (二)纺织品被动配额类。
      1、美国334类      棉质男、男童外衣
          347/8类      棉质男女及男女装长裤、便裤、外
                      短裤
          351类          棉质夜衣和睡衣
          352类          棉质内衣
          634类          人造纤维男、男装外衣
          635类          人造纤维女、女装外衣
          636类          人造纤维连衣裙
          638/9类      人造纤维男女、男女童针织衬衫
          641类          人造纤维女、女童非针织衬衫
          645/6类      人造纤维男女、男女童毛衫
          647类          人造纤维男、男童长裤、便裤、外
                      短裤
          652类          人造纤维内衣
          840类          麻棉混纺梭织衬衫
      2、加拿大2类        冬季外装
      3、欧盟4类          针织T恤衫、文化衫
          5类              羊毛衫
          6类              梭织裤子
          7类              梭织、针织女衬衫
          8类              梭织男衬衫
          21类            羽绒服、夹克衫
          78类            其他梭织服装
  (三)无偿招标商品。
  黑白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单缸柴油机。
  二、军民通用及易制毒化学用品
  重水、监控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易制毒化学用品
  三、其他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蚕丝类、坯绸、棉花(废棉)、棉纱、原油、成品油
  附件五: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名单(11种)
  大米、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锑(锑锭、氧化锑)、锌(锌锭、锌矿砂)、锡(锡锭、焊锡及锡砂)、锯材、蚕丝类(含厂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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