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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闽地税政一[1997]18号,[1998]54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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