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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游泳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游泳场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今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特别是游泳场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监督检测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公共场所要立即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加强卫生监管信息的交流工作,对重大案件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我厅法监处。
  厅法监处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87316251
  省监督所联系人:杨盈周
  联系电话:82247821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卫生部关于加强游泳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7月底至8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都市华庭游泳馆发生儿童游泳后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事件。8月1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已作详细报到。截止目前,已有400多名孩子游泳后因突发高烧而入院治疗。经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对游泳馆取样检测,该游泳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六项指标严重超标。目前该游泳馆已依法关闭,进一步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地点,其卫生状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做好夏秋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认真分析并查找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我部今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要求,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特别是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监督检测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公共场所要立即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卫生监管方面的信息交流,重大案件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卫生部。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瞒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该案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我部。
卫生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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