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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出口商品贴息收入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各有关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下发的《出口商品贴息办法》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7号)的精神,省财政厅、外经贸委先后发出和制定了闽外经贸财字[1998]075号《关于印发<出口商品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和闽财外[1998]12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出口企业各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央对我省各类外贸出口企业98年下半年的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3分人民币贴息,我省对各类外贸出口企业98年、99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额实行每美元3分人民币贴息,贴息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外贸出口企业取得出口商品贴息收入是否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认识不一。为支持我省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省对外贸易的负面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出口企业取得出口商品贴息收入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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