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审批手续的通知》(福银[1999]060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请各级地税机关对现有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情况进行摸底,填报《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情况表》(表式附后),由地(市)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省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审批手续的通知
1999年2月8日
福银[1999]060号
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文件下发以后,全省各市、地、县一批金融机构陆续进驻各级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代收税款业务。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省有80多家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但仅有25家经过当地国库部门审批。且发现有些金融机构变相为税务部门开设税款过渡帐户。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代收税款的处理手续,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7]100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需经当地国库部门审批。凡需进驻办税股务场所的金融机构(含信用卡部)应会同有关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件向当地国库提出申请(福州市区向国家金库福州中心支库申请),经当地国库审批后方可进驻。
二、对于未经审批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金融机构,应于1999年3月底前补报审批手续。凡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将视同违规经营处理。各地国库应于4月份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清理报告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分库。
三、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大厅允许办理以下业务:
1、收纳在办税大厅开出税收缴款书的纳税人的现金税款;
2、办理由办税大厅开出,属于纳税人在本行处开户的税收缴款书的税款收纳业务;
3、对办税大厅开出,未在本行处开户的税收缴款书,按照同城票据交换有关规定,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4、除此之外不得办理其他金融业务。
四、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库各项规章制度。代收的税款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信用卡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立专户核算,并于当日或次日主动划缴入库,不得采取等待税务机关集中汇解的方式,更不得为税务机关设立税款过渡帐户,违者按积压国库资金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转知所辖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