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