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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离休干部是在中国革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老年群体,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保证我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在制度规定范围内报销的政策。属于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按上年度同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平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划拨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
  对原属财政开支现已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划转时的规定执行。如单位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确实困难,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二、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社会统筹。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财政开支事业单位上年同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平均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逐年类推),交缴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医疗证,实行定点医疗。统筹费使用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按年度拨付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分制或个人及集团收买等形式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纳入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承担按政策规定报销的医药费。为保证离休干部老有所医,这些改制企业要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按第二条规定交缴医疗统筹,到卫生干部保健部门为离休干部办理公费医疗证。

  四、破产、停产、倒闭、严重亏损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企业拍卖资金中支付。上述办法解决不了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五、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了解医疗制度改革中涉及离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把离休干部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问题落实好。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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