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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优惠问题,请结合省委、省政府[1998]9号文(省局闽地税政二[1998]51号文摘转)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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