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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机关实行办事公示制。
  (一)机关应在办公地点醒目处悬挂内设机构分布图和办事流程图。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要制定工作职责,并上墙公示。
  (二)机关应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办公桌上或佩带胸前。工作人员外出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收费身份证明,收款(罚款)项目、依据、标准。
  (三)机关应将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向社会的承诺以及收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等(除保密规定外)公开告示或提供材料备查。
  (四)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
  (五)机关的执法和对外“窗口”机构应设立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的监督台和工作人员去向牌。


    第六条    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所在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执法和对外“窗口”机构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未能在岗,要及时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或向管理服务对象说明)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机关应建立和健全提高工作效能的工作机制,并实行时限管理制度。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交办事项等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自受理之日始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要自行确定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九条    机关应将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四)项及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该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予以效能告诫;“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直接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要记录在案。
  (二)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所在单位应以予调整工作岗位。还可由任免机关给予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由任免机关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该工作人员任免机关或“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必须严肃查处。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者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的;
  (九)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
  (十)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机关负责人对下列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五)项及第六条、第八条的。
  (二)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追究机关负责人领导责任由同级“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负有领导责任。其所在单位整体机关作风和工作效能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该机关负责人应向同级“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必要时“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给予该机关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暂行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同级人事、组织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的,作出决定机关应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书,报同级“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的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向“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反映和转递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漳州市市、县两级设立“96615”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机关效能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有关机关效能投诉受理等工作规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公布。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机关内部工勤人员参照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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