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出口和促进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规范边境贸易出口核销行为,依据《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过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友谊关、东兴、水口四个口岸及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其他口岸。
第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边贸出口企业登记、领单核销等均由其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
第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七)企业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使用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的规定向出口企业发放,所发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企业,放宽领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业务时,须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贸易方式填写为“边境小额贸易”,结汇方式填写为“其它”。
第七条 边贸企业在出口报关后应及时办理上网交单手续,自出口报关之日起必须在10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以赊帐方式收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按一般贸易远期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地有边贸结算银行的企业收取货款时原则上应通过双方结算银行办理结算,当地无边贸结算银行的企业收取货款可通过其他过货口岸的结算银行办理结算或在本地过货口岸直接收取现钞。
第九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 1、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2、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收取人民币现钞的还须提供海关核验的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
? 3、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或银行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海关核验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个人外币汇入款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4、除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外,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必须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出口企业不得将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资金混入贸易项下出口办理核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存入核销档案,不得退还出口企业。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定期对口岸中心支局及边贸出口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考核与检查。
第十三条 对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外汇局根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建议外经贸部门暂停其边贸出口权等。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