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