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航道局闽江分局吹填砂工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榕仓地税政[1999]41号)文收悉。
经调查,福建省航道局闽江分局是省航道局下属机构,属全民事业单位,从事闽江内河疏浚、养护和管理工作。该单位为弥补经费不足,利用其设备、施工能力对外承接吹填砂工程。需要填砂的单位向省航道局、水利部门申请采砂,经批准并缴纳采砂审批费、资源费后,与该单位申请签订“吹填砂施工合同”后,对指定地块进行平整。并不是该单位自己申请采掘砂土并进行销售,而是按照客户的需要进行吹填砂工程业务,其收费标准也是按交通部“疏浚工程概、预算办法”执行。
签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该单位专门从事我省内河以及通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等工作,不是从事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生产流通性企业,其承接的吹填砂施工业务是使用运输工具(管道)将货物(砂土)送达目的地进行土地平整,是属于营业税“建筑业至其他工程作业”征税范围,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