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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199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的通知
1999年7月14日
国税发[199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已以《国务院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号)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将国发[1999]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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