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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50号),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统一接收管理国家在地质勘查体制改革中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给广西的地质勘查队伍。
  (二)转变的职能
  根据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的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保障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外,整个队伍逐步并最终实行企业化管理。目前,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国家出资人的资格,负责对地质勘查队伍的管理及有关企业转制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广西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及自治区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管理、监督、引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施工,开拓地质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并依法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同时确保所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负责国拔地勘费和地方地勘费、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提高队伍素质和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信访、保密、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劳动处
  负责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建设和队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地质勘查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和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企事业指导处
  负责本局产业调控、结构调整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改革改组改造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本局的投资方向和政策;负责经营项目立项论证、评估、审批及监控;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勘察施工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经贸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本局发展的规划、综合计划工作;负责国家、地方地勘费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局财务会计及资金调度管理;联系局委派直属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总监;监管国有资产的营运及收益;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科技处
  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并对重点地质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批,按有关规定对地质报告进行验收;负责本局地质、矿产、工程勘察与施工、物化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实验测试、测绘等技术工作和科研开发及其成果的评审、验收和资料管理;负责质量监督、计g认证、技术标准、规范和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局计算站、副样保管库。
  (六)安全卫生管理处
  负责本局生产安全、工业卫生、医疗卫生、“三废”治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驻巴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事业编制5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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