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
我局《关于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晋价工字[2000]第52号)下发后,阳泉、晋中等地反映,当地旧机动车交易已有一段时间,并初步形成规范化交易,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更有利于旧机动车交易的规范发展,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规定,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的管理和指导,做好评估工作。
二、收费标准: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最高不超过1.25%,在2.5%的交易服务费中评估费用最高不超过0.5%,各地、市根据情况,由地、市物价局确定交易服务、评估收费具体标准。
三、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进驻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得再增加收费。
上述通知,请你们尽快安排各地、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