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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桂政发[2000]13号),保留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全区老龄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是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民政厅。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协助委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的日常工作;指导地、市的老龄工作。
  (二)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三)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检查实施情况并综合上报。
  (四)督促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并检查落实情况。
  (五)负责老龄工作的宣传及本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负责对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八)指导办好《广西老年报》。
  (九)承办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核定离退休工作人员事业编制1名;暂保留原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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