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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金桥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写字楼、商场、酒店客房部分、住宅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8)房字394号文件规定执行;裙房一至三层桑拿和五层餐厅的收费标准按闽价(1999)函6号规定执行。
  2.停车管理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函6号规定执行。
  3.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户为500元,写字楼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计收,无装修的业主(住户)不得收费。
  二、你公司应按照闽价(1998)房字39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维修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超过5000元的由业主分摊解决。
  四、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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