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批元洪公寓、元洪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物司字(1999)第02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元洪公寓、元洪大厦和融侨三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元洪公寓
1.综合管理服务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90号文件规定执行。
2.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维修维护费:局部装修每户200元,全部装修每户400元。
(二)元洪大厦
1.综合管理服务费:商场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6元,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4元。
2.停车管理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8)函144号规定执行。
3.水电周转金:你公司可以上月实际支出的水电费金额向业主预收当月的水电费,作为水电周转金,该周转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4.二次垃圾装修清运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无装修的业主不得收费。
(三)融侨三区
1.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公共水电周转金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无拆墙的住户每户200元,有拆墙的住户每户300元,无装修不得收费。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9号、闽价(1996)房字111号和闽价(1999)房字31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你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要严格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支,其中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从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四、你公司的各物业管理处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0月31日止。(元洪大厦、元洪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1999年12月1日前仍按闽价(1998)函14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