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统战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200 2〕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抓紧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统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8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45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06元及406元以下的,增加53元;407元至485元的增加58元;486元至569元的增加64元;570元至662元的增加74元;663元至760元的增加92元;761元以上的增加116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