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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粮食系统自身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粮食局、编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粮食系统自身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粮食系统自身改革的意见
  去年以来,我省粮食系统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步伐不快。加快粮食系统自身改革,《制度上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一环。今年,在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要花大力气推进粮食系统自身改革。现提出几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政企分开,切实转换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
  为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当前要重点抓好县及县以下粮食系统的政企分开,省市两级在机构改革时通盘研究。
  (一)彻底分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企分开的原则和要求,对现行职能进行分解。属于政府部门对粮食行业实施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职能必须予以强化;属于企业职能范畴的企业管理、粮食经营等职能.坚决划转给企业,并且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代表政府对社会粮食流通和粮食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落实粮食定购制度,监督和检查粮食购销企业(原称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粮食资金管理政策,负责粮食储备,以及其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人员进行精减。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一契机,搞好机关人员的分解划转。要在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在政企分开的同时,对现有人员进行分解,原机关中承担粮食经营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原则上随职能转移,划转到粮食购销公司等企业,精减机关的现有人员。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保证政企分开及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效实施,防止出现新的挤占挪用,县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再从粮食流通费用中开支,也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协调好有关工作。

  二、加快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业务与购销业务在业务、企业(包括资产、人员、机构)、资金上分离是粮改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快分离进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实行附营业务与购销业务的分离。各地要按照苏政办发(1999)2号通知印发的“江苏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实施意见”要求,从业务分开、企业分设、资金分离、人员分流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快和完善主附营业务分离工作。对目前的一些不规范做法,要尽快加以完善。
  (二)以县(市)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的粮食购销公司(原称收储公司)。粮食购销公司的人、财、物必须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责,不得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制,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县(市)粮食购销公司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办法,加强内部核算,充分发挥基层收储站(点、库)的积极性。
  (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三项政策”。要面向市场、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销售。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要主动走向市场,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通过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转让、拍卖等多种方式,优化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粮食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对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基础上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提供贷款;税务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附营业务企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附营企业,各商业银行要适当增加贷款发放。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推进粮食系统自身改革
  粮食系统自身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粮食部门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方案,保证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编委办公室要帮助协调解决县(市)粮食部门政企分开有关问题;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粮食系统政企分开及购销企业主附营分开中,对企业设立、变更等工商登记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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