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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严肃处理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实施城市化战略,推进工业化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少数地方在旧城拆迁改造和农村土地征用方面,存在着规划调整随意性大,不严格依法拆迁、征地,乱拆乱建乱占,拆迁、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不够合理和未能落实到位,工作程序上违规操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群众面广,既是与加快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密不可分的重要工作,又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精神,依法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要认真研究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保证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各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地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总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对所辖地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政府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凡在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官僚主义严重,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化解处理矛盾纠纷,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引起群众多人多次重复上访又不及时回复、处理,对所反映问题久拖不决的;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关拆迁、征地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以上责任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严明纪律,严肃处理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地分管领导直至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更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擅自扩大规模和拆迁,或者不顾财力物力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办理规划、拆迁、征地等审批、许可手续,或者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要求进行清理整顿的;
  3.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拆迁征地政策、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等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或实施公告、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充分听取意见,侵害群众知情权的;
  4.在拆迁、征地过程中违反平等协商原则,不听取、采纳大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工作程序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不做好教育、引导、劝解工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群体上访或多人重复上访的;
  5.在拆迁、征地工作中有故意压低价格或授意指使评估机构压低评估价格、擅自提高容积率等行为,侵害被拆迁、征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拆迁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方案、确定补偿标准,或者有强制被拆迁、征地当事人签署不平等协议,对不同补偿主体实行区别对待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和显失公正行为的;
  7.在拆迁、征地工作中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以及侵占、截留和挪用安置补偿资金,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8.拆迁、征地补偿费用不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以及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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