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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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