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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江苏省电子工业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信部联电[1999]682号)精神,为加强对我省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确保电信通信网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及电信设备厂商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信息产业部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凡申请接入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一律按型号审批,并颁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和防伪性能更强的进网标志。
  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销售进网使用的电信设备的生产者,必须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其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加贴进网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系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核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和非法买卖。未获得新进网许可证和原进网许可证已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进网标志。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相关通告(通知)规定,移动电话手机的旧进网标志已于1999年4月1日起废止,现仍使用旧进网标志的移动电话手机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和进网使用。除移动电话手机之外的取得信息产业部进网许可证的其他电信设备,其生产厂家应自1999年2月1日起在产品出厂前粘贴新进网标志。此前已进入市场的粘贴旧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其标志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从2000年1月1日起,粘贴旧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和进网使用。
  凡有库存的贴有旧进网标志电信设备的经销商,应按进货渠道到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处换取新进网标志,加贴覆盖旧标志后方可销售。

  三、电信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电信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组装、经营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使用走私电信设备零部件组装生产电信设备;电信设备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上述电信设备,不得销售走私电信设备;电信运营企业(包括业务代理)不得允许上述电信设备进网使用。

  五、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电信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具有中文标识标注。

  六、对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信设备产品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电信设备经营市场的开办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开办者要加强对进场经营主体及入市商品的管理,适时地予以整顿清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不得销售无新进网许可证和新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走私电信设备。对违规者和拒绝检查者,依法予以处理。

  八、所有电信设备的生产者、经销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上通告精神,认真清理正在销售或库存的电信设备,剔除无新进网标志或进网标志失效的产品,尽快按规定办理更换新进网证、新进网标志手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广大消费者、企事业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在选购电信设备时也要注意识别其是否有新进网标志。凡没有新进网标志或进网标志已经失效的电信设备,请勿购买使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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