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成府[2002]94号)作了认真研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提高0.20元
即:由现行的居民、机关事业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35元,其余用水由0.30元调整为0.50元。仍采取在自来水中加收的方式。
二、对未使用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用户,为保护地下水资源,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具体是:供水管网内的地下水用户,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05元提高到0.15元,生活取水由0.03元提高到0.30元;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未达到地方的地下水用户工业取水提高到0.10元,生活取水提高到0.20元。
三、加强对在建期间收费的监管
污水处理厂在建期间收费积累的国有资产,成都市价格、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管,保证安全和及时收回,并主要用于成都市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
四、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具体措施
请你们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调整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五、收费调整具体日期请你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