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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贸易厅、农林厅关于生猪机械化屠宰加工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贸易(商业)局(委)、多管(农林)局、常熟市物价局:


  生猪实行定点屠宰以来,有些地区已按国家和省里要求配置了机械化设备,实行了生猪机械化屠宰。为了顺应这一趋势发展的要求,尽快在全省普及生猪定点屠宰的机械化,我们在对生猪机械化屠宰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1997)9号文件要求,现对生猪机械化屠宰加工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1、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在生猪屠宰全过程实行机械化加工全轨道运行、有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试行标准。
  2、生猪定点屠宰机械化加工费用试行标准:每头16-18元。
  3、本通知规定的试行标准,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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