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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解决农村饮用水困难,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平原污染型缺水、山区工程型缺水和海岛资源型缺水并存,我省农民饮用水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主要目标。
  到2007年,完成“千万农民饮用水一期工程”,解决5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明显改善400万农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2008一2012年,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二期工程”,彻底解决目前1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全面改善1000多万农民饮用水条件;农村合格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二)建设标准。
  分片、分散式供水工程水量基本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联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量满足生活需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一85)标准。

  二、基本要求
  (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规划要按照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的要求科学制定,并与当地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正在实施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相结合,使供水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优先水资源配置,加强对现有水源及蓄水工程的配套建设,提高供水能力。在城镇周边和平原地区,扩大向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和供水能力,加快管网向农村辐射延伸,逐步提高联片集中供水能力,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在偏远山区及小岛,重点建设小型水源工程、配套小型净水和消毒设施,建成一批小型独立供水体系。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稳步提高。优先解决饮用水困难和对农民生活、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用水问题,优先改善水资源相对较好的村镇饮用水条件,优先建设一批工程小、花钱少、见效快的饮用水工程项目。要根据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和资金筹措能力,逐步提高农村饮用水标准,普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对小规模乡村供水工程,可推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办法,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的积极性。
  (四)深化改革,建管并重,持续发展。要精心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要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工、出资、出地的方式参股。供水企业盈利水平参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乡村供水工程,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各级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省里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并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二)加大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投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信贷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农村供水项目实行优惠贷款,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方式同等享受浙政发(2003)1号文件的有关政策,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放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三)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面向农村供水的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四)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
  (五)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面向农村供水的企业,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实行级差水价。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四、切实加强对“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领导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要协调各方力量,制定落实具体政策措施,解决工程建设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等。要统筹规划,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强村与村、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合作,实行统一连网供水,避免重复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质和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建设、财政、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顺利实施。

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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