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内衣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内衣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内衣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内衣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内衣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内衣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内衣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入驻企业不得有漂、印、染、水洗工序,高耗能、高耗水项目或企业不得入驻。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内衣及相关产业链的研发、设计、生产以及物流、展示、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设备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25%。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四、主要技术装备在行业内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五、从事研发、设计的企业和为基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优先。
  六、市场占有率位居国际或国内前列的企业优先。
  七、世界500强、跨国企业以及具有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优先。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