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畜牧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由传统的家庭副业型发展为大农业中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一个重要产业,并带动了畜产品加工、饲料、兽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实现我市畜牧业在新形势下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阶段发展畜牧业的重要性,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进一步发展畜牧业,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致富农村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五”期间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畜牧业的指导思想和方向是:按照生态立市的总体要求和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围绕做大做强畜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努力调整畜牧业内部结构和区域布局。按照适度规模与提升质量并重原则,积极鼓励工商民间资本投资畜牧业,依法强化畜牧业产、加、储、运、销多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和健全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形成省、市和区、县(市)三级监测、检疫、防治网络。经过“十五”或稍长时间的努力,进一步把我市畜牧业建成与城乡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都市型农业融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是:
从今年起到2010年,畜牧业产值年均递增5%,到2010年全市畜牧业产值达到58亿元,比2002年增长48%,畜牧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包括畜产品加工及饲料、兽药等行业,大畜牧业产值达到220亿元。
至畜牧养殖进一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生态化,规模养殖占90%,并实行清洁化生产。
至全市建成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疫情预警和动物防疫体系完善运行,人畜共患疫病和一类动物传染病得到扑灭或有效控制。
至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实现无公害化,市场准入机制健全,有品牌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畜产品大幅增长,上市畜产品合格率达到98%。瘦肉型生猪、肉蛋制品、蜂产品和羽绒等杭产畜产品年出口值达到4亿美元。
至畜牧业与农业、林业进一步生态结合,相辅相成,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积极推进畜牧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
发展新阶段畜牧业必须实现思路创新。要跳出一提畜牧业就是养殖,一提养殖就是生猪,一提生猪就是本地办场的传统思维方式,按照贸工牧的思路,推进战略性结构调整,实行产业化经营和跨越式发展。
调整畜牧业结构,一方面要在稳定生猪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家禽、食草牲畜等节粮型畜牧业和特色畜牧产业,加强种畜禽工程建设,不断提升畜禽品种质量,提高产品档次。另一方面要按照三个“农业圈”的都市农业规划,在实施禁养区、限养区管理的同时,在平原和山区农业圈中搞好布局调整,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合理规划建设畜牧小区。平原农业圈主要发展生猪、肉禽、湖羊和奶牛,山区农业圈重点发展山羊、肉兔、本鸡和蜂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发展生猪、奶牛和蛋禽。大力发展山地畜牧业,推行农牧结合型的生态养殖模式,提倡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除畜牧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外,尤其要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只有发展加工业,才能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包括城区在内的三个农业圈都应力求在这一点上有新的突破。
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畜牧块状经济,是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块状畜牧经济是各生产要素在特定区域的积聚,应与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为此,必须扶大扶优扶强畜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畜牧龙头企业和畜牧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社连基地带农户的作用。我市在羽绒和蜂产品加工上已有相当规模的出口量,但在食用畜产品加工上还不发达。应通过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和政策优惠,鼓励工商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我市畜产品加工业。计划到2006年,全市50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20家,其中超亿元企业10家。要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畜牧新技术,包括优良种畜禽和新牧草栽培技术的推广、动物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基因生物工程的研究、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的普及、安全饲料添加剂和新兽药的开发、先进生产饲养工艺的应用、畜牧环保技术的组装以及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检测、保鲜技术的配套应用。不断探索科研与推广、科技与企业、人才培养与人才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创新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到畜牧经济主战场大显身手。要大力推进畜牧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搞好信息服务和检验检测。继续强化畜产品市场流通准入管理,不断提高杭产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畜牧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畜牧强乡镇由现有的10个增加到20个。
三、努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强化动物防疫工作
加强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事关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出口创汇,事关上市畜产品的卫生安全以及城乡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如动物防疫体系尚不健全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把做好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发展畜牧业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目前,除萧山、余杭区已基本建立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要求到2006年,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县(市)和老城区均建成或基本建成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到2008年,全市基本完成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2004年要求江干区、拱墅区、下城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淳安县在动物疫病方面保持清静状态,其他区、县(市)都要达到基本控制标准,全市所有规模畜禽场、种畜禽场均无重大疫情发生。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做到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扑疫。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坚决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并把各类动物防疫补助费、工作经费和动物防疫基础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要依据《
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和畜牧生产过程的依法监管,进一步推进生猪及家禽等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放心肉”工程,开展防疫、检疫等标识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畜产品“从牧场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大力发展无害化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绿色畜产品,做好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确保上市畜产品合格率在95%以上。为强化动物防疫监督,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规定,市、区(县)农业部门应整合力量,实现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一体化管理。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更名为“动物防疫监督所”,从农业综合执法中分离出来,并与畜牧兽医站合署。在此同时,加强乡镇畜牧兽医队伍的管理,提高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素质,建立起承担不同职能的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并妥善解决人员经费、养老保险等政策性问题。
四、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1、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对符合都市农业园区建设要求的畜牧园区,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新建园区20一30万元,重新认定园区5一10万元。
2、对新建的畜牧小区和新建的种畜禽场,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奖励标准另行制定)。要积极扶持种畜禽场更新品种,提升质量。
3、杭州市区的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总费用一次性补助5一10%,重点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所需环保补助资金由收取排污费的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各区、县(市)要不断推广环保化养殖生产和加工,鼓励养殖场(户)、加工企业引进环保项目,开展环保科研,对于这类养殖场(户)、企业,各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助或优惠政策。
4、鼓励畜产品加工和物流项目向工业区块或农副产品综合物流区块集中。新办畜产品加工企业,其用地规模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核定;畜产品批发市场或专业市场项目,其用地应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5、根据无公害行动计划要求,经市级以上认定(可)的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一次性以奖代补3一5万元。获得省级杭产无公害畜产品,每只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的无公害畜产品或绿色食品A级,每只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AA级和有机食品,每只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强制性免疫和扑杀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补助。对列入强制扑杀的畜禽实行的补偿,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由市财政补助50%,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市区定点屠宰场病畜禽(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无害化处理,按照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的补贴(经营损失不予补贴),其余50%由所在屠宰场(厂)承担。
7、畜产品加工及饲料、兽药企业技术改造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符合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按照企业类别和投资额,给予投资完成额4一8%的一次性资助。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技改项目完成当年企业实现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可再申请技改项目奖励资助。
8、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畜产品批发市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含)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
9、当畜禽养殖场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特大疫情遭受巨大损失,并影响市场正常供应时,经申请和批准,可动用市级菜篮子市场风险资金,对受灾企业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10、金融部门要把扶持畜牧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重点之一,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畜牧龙头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允许畜牧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对出口畜产品加工企业的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鼓励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开展畜禽养殖业保险业务。
11、对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畜产品的龙头企业,依法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自产的畜产品,包括经初级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依法免征增值税。农业龙头企业出口退税要优先于其他企业。
经工商登记的农业合作社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切实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畜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科学规划和政策扶持,动物防疫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中,各地应妥善解决产业化发展与依法治牧、市场引导与政策扶持、合理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增加农民收入与服务城市、集约化生产与千家万户养殖、本地发展与畜产品市场管理等关系问题。各级政府应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理清发展思路,明确主攻方向,落实工作举措。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树典型、攻难题,按照统筹和创新的思路,切实解决制约本地畜牧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畜牧业的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与服务。各级农业、计划、贸易、工商管理、卫生、财政、质监、外经贸、公安、供销、交通、铁路、金融等部门都应联系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主有从地做好工作,支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乡镇(街道)政府除积极引导和扶持生产发展外,还应对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