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