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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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