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布局,规定绿化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用地的界线坐标,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地具体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化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权限机关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设置其它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地应当达到《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专门报告。
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地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生态绿地、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