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力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并请示区物价局同意,对我地区在农网改造期间实施的农村“过渡电价”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过渡电价”只分两类: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2、农村非、普工业用电。
二、农村“过渡电价”构成:相应执行区电网价区基准价+农村电网维护费。
三、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为: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0.13元/千瓦时;2、农村非、普工业用电0.08元/千瓦时。
四、农村“过渡电价”不实行丰、枯水期电价。
五、各县(市)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到户电价。
六、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桂价工字[2000]115号文件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