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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我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从优待警的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法委工作人员实行津贴的通知》(桂办发[1996]53号)的同时,给予各级政法委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发放生活补贴,从2000年7月1日起计发。自治区本级政法委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从优待管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0号)发放从优待警的标准执行。即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市、县(区)政法委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内自行确定,地区间的标准差异不作为今后拖欠补贴的依据。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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