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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调整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汾河灌区调整水价方案的函》(晋水管[2001]5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研究,同意对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农业供水中粮食作物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14元调整为0.16元;经济作物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18元调整为0.20元;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55元调整为0.70元;公益事业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30元调整为0.40元。

  二、对汾河灌区农业用水继续实行浮动水价政策,以调整后的水价为基础,枯水期上浮不超过10%,丰水期可下浮10%。

  三、你厅要组织有关单位向灌区农民及有关用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调整后的价格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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