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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段时期以来,我们不断接到部分地方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及一些事业单位来电来函就事业法人登记过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反映。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确定我区为全国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试点省(区)期间,凡各级编办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04号)收取初始登记费并核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制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事业单位登记证》(非法人单位使用)的,在换发全国统一的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时,不能再次向换证单位收取初始登记费;凡各级编办向申请登记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18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字[1996]45号)收取有关费用并核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前述证件后,换发国家统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时,可按桂价费字[2000]204号文件规定的初始登记费收费标准向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补收。

  二、凡在我区作为全国试点期间已按第一点规定缴费并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按全国统一安排的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办理有关手续时不能再次收取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桂财预外字[2000]05号)的规定,对国家规定贫困县(含自级区贫困县)的中小学、社会福利单位免收登记费。

  四、每个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登记公告费只能由自治区编办或经其委托的地、市编办按实际支出收取一次,不能层层公告,层层收费。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免收登记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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