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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税控系统),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文精神及省局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福州市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采用数字密码技术通过防伪和税控两大功能来实现增值税管理的一种手段。几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经过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不懈努力,税控系统的试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截止1999年底,我市共有305户企业纳入该系统管理,这些企业占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4%。从实际运用情况看,税控系统对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省局有关规定,市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推行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将在2002年上半年把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确保这一推行目标的实现,市局将由张梦桂副局长,陈爱珠总经济师负责此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必须指定一名分管局长负责抓好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税政征管部门、信息中心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进行分工,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做到推行有计划、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坚定信心、加强宣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已下发各地,省政府在贯彻过程中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了各级政府对推行税控系统是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的,为贯彻落实推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局应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解决好对税控系统的再认识问题,克服畏难情绪,牢牢树立起推行防伪税控的工作信心,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好推行工作。
  全面推行税控系统涉及的区域范围非常广,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来自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势必增多。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推行情况,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控系统,明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系统是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内容,取得社会各界包括广大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有效配合,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范围,保证进度。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计划分类分批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我市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安排如下:
  1、至2000年年底完成全市不少于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任务。首批推行对象应以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出口供货企业为主。
  2、至2001年年底,继续完成全市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任务,使全市8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税控系统。
  3、至2002年上半年,最后完成余下的约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任务,达到上级提出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税控系统的目标。
  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保持不变。
  各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行方案,并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局备案。首批推行企业的户数及名单应于6月10日之前选定并上报市局备案。

  四、规范服务,加强监督。
  1、各级国税机关既要严格管理,也要主动与服务单位沟通、配合,保证在推行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配合省局搞好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是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前提,各单位要根据市局要求的推行进度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好企业参加培训,确保税控系统推广到位。
  3、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的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之前,暂由省国税局会同省物价局予以核定,明码实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搭车乱收费,加重纳税人负担。
  4、各级国税机关设立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电话,做好电话记录、投诉次数统计工作,按月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

  五、狠抓管理,落实制度。
  1、各局应认真组织税务干部系统学习。严格执行近年来有关税控系统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强化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外部,对应核销的专用发票坚决予以收缴,对超时申报认证的坚决予以剔除,对企业申报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必须按规定逐张认证通过,认证设备不足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单位,可按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040号)规定,选购有关设备。
  2、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系统内部税控系统的培训辅导工作,熟练掌握内部技术维护所需要的各项技术,落实好岗位责任制。专用设备的发行应按规定进行,不得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代为“企业发行”操作或由服务单位携带授权IC卡和税务发行金税卡。
  3、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各地要及时上报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使用量计划,同时继续抓紧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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