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要求解决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函》(闽土(2000)函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闽价(1998)房字146号和闽价(1999)房字266号规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并结合物价、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基准地价为基数计取,因此,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取费标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间所执行的文件为依据;但对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交易没有办证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协商,按闽价(1998)房字146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缴纳。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关于印发水利部2006年面向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工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