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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顺丰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市政府招待所综合楼(顺丰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顺丰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10元,商场、酒楼等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5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临时停车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每辆次为10元。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1、大楼24小时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2、大楼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3、小区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上下水管道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持大楼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大楼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5、大楼及周围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大楼范围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7、代收代缴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试行一年,时间从2000年8月1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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