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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平乐县与钟山县大由山龙骨岭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桂林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平乐县与钟山县大由山龙骨岭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桂林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平乐县与钟山县大由山龙骨岭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平乐县与钟山县在大由山龙骨岭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线由349.0高程点(山顶)起,向南约125米至鞍部,转向西沿山谷延伸230米至水沟,再折向南沿水沟中心顺流延伸579米,转向西偏西南沿水沟延伸160米至公路(涵洞),跨过公路往西偏西北延伸100米,从此离开水沟往北延伸315米,折向西偏西南延伸390米至一山顶,继续往西偏西南沿山脊延伸至434.4高程点(鞍部),由此点往西沿山脊小路延伸至609.4高程点,折向南延伸280米至小河交叉处(高程点396.2)北侧5米处,由此沿小路延伸,往西南延伸340米,转向西延伸140米,转向西南延伸340米,折向西偏西北延伸295米,折向南延伸120米,往西偏西南延伸至821.9高程点。由此点离开小路折向东南沿合水线延伸530米至小河,转向东偏东南沿小河顺流延伸530米至393.8高程点,从此沿水沟中心线往东南延伸220米,转向东北沿水沟中心线延伸160米至314.4高程点,继续沿水沟中心线往东偏东南延伸290米,沿水沟往东偏东北延伸180米,由此离开水沟转向北偏东北延伸100米。转向北延伸l30米,折向东延伸160米,折向南沿水沟中心线延伸480米,转向南偏西南延伸95米至水坝,界线从此折向东南延伸270米,转向东延伸160米至424.9高程点止。界线全长7.46公里。界线西面属平乐县管辖,界线东面属钟山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4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
  G―49―l26―(64)、G―49―126―(56)。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双方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大由山地区水源林的保护与管理,严禁乱砍滥伐。
  三、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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