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市容环卫局、城管办、水务局)、房管局(住宅局),省建设厅委托执法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委托的执法组织、业务管理对口的县(市、区)的建设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设工作。凡未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内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起来,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不断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努力推进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上水平。今年年底前各市建设系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作一次书面汇报。各市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意见
为促进全省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建设系统的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省建设厅要求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设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重要意义。
“九五”以来,国家和省制定了许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涉及到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增强,促进了全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仍没有得到很好实施,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增设审批权、滥施处罚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设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等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有些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办事拖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办事,甚至故意设关设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建设部门的形象,阻碍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有利于增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执法组织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对于保证各项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贯彻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任务和要求。
(一)任务和目标
我省建设系统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任务和目标是:今年内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机构的职责,分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规范执法程序,签订执法责任书,开展评议考核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权责一致、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做到执法依据合法、执法权责清晰、执法责任到人、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监督得力,促进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向合法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方向发展,推动我省依法行政、依法治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建立的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1)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责及其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
(2)本部门、本单位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
(3)分管有执法任务科(处、室)的领导的执法责任;
(4)有执法任务科(处、室)和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5)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6)各具体执法事项的量化考核目标。
2、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1)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委托执法组织的考核,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主要考核内容:一是组织领导落实情况;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三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四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由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考核内容是:执法态度、执法水平、执法实绩等。
省建设厅将在今年内制定《广东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3、建立与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
重点建立如下制度:
(1)内部管理制度。如建设法规宣传、培训和政策宣讲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的考核办法,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奖惩办法,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执法档案的管理制度等;
(2)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3)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5)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6)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7)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8)行政复议和应诉的统计报告制度;
(9)行政执法申诉、检举制度。
(三)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机构。今年10月底前,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等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业务管理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2、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今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的内容可参考附件一提供的大纲编制。
3、公布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设任务后,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向本系统和全社会公布实施。有条件的要在政府或本部门设置的信息网上公布。
4、签订执法责任书。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与本单位有关分管有执法任务科(处、室)的领导、有执法任务的科(处、室)及其委托执法的组织的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执法目标与责任分解到分管领导、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组织,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有执法任务科(处、室)的负责人是本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本执法机构负责执法的工作事项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明确具体的执法责任人的执法职责、工作目标。这项工作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5、开展评议考核工作。2003年第二季度前全省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情况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2003年第三季度省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市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今后,省建设厅将每年一次对地级以上市的建设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市每年一次对县一级的建设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通过评议考核,对执法责任制健全和落实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执法责任制推行不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得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一:
《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编写参考大纲
一、本单位关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的决定
二、主要执法职责和任务
(一)本单位的职责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各建设部门、单位的“三定”方案的规定,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要分清是职权执法、授权执法或是委托执法。
(二)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职责和主要任务。
(三)本部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一览表;非常设机构、社团挂靠组织一览表。
三、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和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如:
1、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
4、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5、省建设厅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等有关文件。
(二)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是指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实施和配合实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规章、省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等。(仅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部门、文号、日期等内容即可)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
(二)分管有执法任务科(处、室)的领导的执法责任;
(三)有执法任务科(处、室)和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四)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可不指具体的执法人员);
(五)具体执法事项的量化考核目标。执法事项主要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理(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核准、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有关事项;量化考核目标的内容主要包括: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条件)、负责执法的工作机构及其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执法工作标准和责任、标准文字(运行表格)或执法文字、其他等。其中,执法程序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标准文字(运行表格)或执法文字尽可能使用国家、省的格式,国家和省没有的,由各部门、各单位制定。
五、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如建设法规宣传、培训和政策宣讲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的考核办法,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奖惩办法,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执法档案的管理制度等;
(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和办理结果等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委托执法的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对下级建设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不当处理,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故意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机构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机关备案;建设行政机关起草、由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该法规、规章的建设行政机关向上一级建设行政机关报送。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报告制度。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机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外,还应当于翌年2月底前,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上级建设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
(九)行政执法申诉、检举制度。对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举报和其他批评建议和意见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和办理。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制度。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