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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漳州有线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漳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漳州有线电视台转播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问题的请示》(漳价(2000)费字第040号)收悉。你市按照省物委闽价(1998)函153号文件的规定已试行一年。根据试行的情况,正式核定漳州有线电视台传播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加上原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10元,合计每月每户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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