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二、对与省电力公司联营的县电力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确认的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库。
  希遵照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