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二、对与省电力公司联营的县电力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确认的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库。
希遵照执行。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报送2008年度中医工作总结及统计表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